TYPICAL CASE
实战案例

原告臧某某、魏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臧某某、魏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所高律师作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2015年2月17日、2016年2月17日签订三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二原告的位于双庄镇魏井居委会的宅基地(地号:3-8-8-17、3-8-8-18)作为二手车交易使用,租期一年。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的租金为47000元。二原告的宅基地房屋已拆迁,拆迁款已补偿。2017年5月26日,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向宿城区国土分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载明:“兹有魏庄组群众房屋于2009年4月被拆迁,房屋拆迁的土地未征用,地面附着物未补偿。”二原告及其他居民在证明上签字确认。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已由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收回。
      被告称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二原告无权使用。我所高律师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二原告原持有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对该土地有使用权。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已证实涉案土地尚未征收,二原告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对涉案土地出租。被告于租期届满应返还涉案土地。被告逾期未返还,应赔偿二原告的租金损失,法院应参照原被告间的租金标准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宿城区双庄镇魏井居委会土地(地号:3-8-8-17、3-8-8-18)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臧某某租金损失(自2017年2月17日起案47000元/年标准计算至被告王某某搬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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